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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清算組及其成員的制約!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機制的逐步確立,破產清算工作也必將逐步走向市場化,破產清算組及其成員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得,并依法收取報酬。但破產清算組及其成員應承擔何種義務和責任,至少破產清算組成員能否隨意不履行職責至今仍沒有任何明確規(guī)定,不這僅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嫠原則相悖,而且債權人也心存顧慮:如果由于破產清算組工作不當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怎么辦?因此,在這方面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加以規(guī)范和制約:
(一)破產清算組組長一經(jīng)人民法院指定、破產清算組成員一經(jīng)組長選聘并報人民法院批準后,所涉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遵照執(zhí)行,不得措故推托或擅離職守;
(二)確因特殊情況需退出破產清算組,須書面報人民法院批準;
(三)如因破產清算組成員工作失誤及違法行為等原因給破產財產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等等。這樣既有利于清算工作,也有利于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破產法的實施及企業(yè)破產在中國才剛剛起步,并將逐漸地為國人所理解和接受,它必將為市場經(jīng)濟大潮推波助瀾,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但應該看到,它在中國華竟是新生事物,破產法律及其操作規(guī)則有待于人們在實踐中摸索和完善,破產清算組在企業(yè)破產案件中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健全和完善企業(yè)破產清算組本身及其工作對破產法的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
如有公司破產清算組的職權和任務問題,不明白的地方請致電公司電話: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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